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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条款

销售和交货通用条款

1.概述
1.1 此销售和交货通用条款是销售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合同双方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外,应该按此条款履行。
1.2 以下与货物交付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服务项目。
1.3 此规定同样适用于零部件的供应或基于保证声明的交付等。
1.4与卖方的安装工作相关的安装条款将另行规定。

2. 合同的缔结
2.1 合同于卖方的订单确认书送达买方时订立。订单确认书在供货范围和订单的执行上具有独立的决定性,附属的协议只有经卖方书面确认才有效。
2.2 卖方的报价无约束力,并取决于先前的销售。
2.3 报价所附的技术图纸和三维图示以及相似的附件无约束力,仅作为参考。卖方保留任何时候做必要更改的权利。
2.4在签订销售合同之前,买方应当指明可能阻碍或拖延交货的、与交付的执行、安装、工厂的运转、疾病和事故的预防、进出口外汇的限制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其他官方规定。
2.5 买方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官方许可。否则,此通用条款中13.5和13.6的法律后果将由买方承担。

3. 图纸和文件
3.1 报价、含有关图纸的项目文件、描述、说明和类似涉及卖方知识产权的资料,无论如何买方都不可以复印、复制或泄露给第三方,也不可用于工厂建设或工厂构成。若合同不能执行,卖方提出要求,买方需立即返还以上文件资料。

4. 价格
4.1 除非另有规定,卖方报价都是基于卖方工厂地交付,包装、运输保险、运费和安装等费用都不包含在报价内。
4.2 税项、合同费用、印花税、进出口费用和转关费用,贴现利息、关税和报关费,正式代理商佣金和相关的费用,都由买方承担。
4.3 如果发票中标明的货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发生变化,特别是一种货币升值或贬值,则货物的购买价格以合同订立时的汇率为基础计算。

5. 付款条件
5.1 买方所有的付款应按照报价中或订单确认书中标明的币种支付到订单确认书或发票中指定的卖方帐户上。只有在卖方书面同意的基础上,买方将款项支付到卖方商业代理处才产生支付效力。
5.2 若订单确认书未另行规定,则购货金额50%应在收购订单确认书时支付,余额在收到货已备妥待运的通知时支付。
5.3 付款日即指定付款到帐日。
5.4 除非经法院判决认定或卖方接受,否则买方不得以可能发生的保证金索赔、反诉或其他经济往来的索赔等为由扣留或抵扣货款。
5.5 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若买方有一期未按期付款,则所有未付款项均应立即支付。

6. 产地及销售范围
6.1.适用本条款项下的全部货物均产自中华人民共和国。
6.2.适用本条款销售的全部货物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亚洲地区使用,或在上述地区外货物被使用,则卖方将不再承担本销售与交货条款项下的义务,并且卖方享有向买方追究损害赔偿的索赔权。

7. 所有权保留
7.1 在买方没有付清全部款项之前,已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卖方。买方必须确保卖方行使所有权保留的权利。在货物被查封扣押或被采取类似措施时,买方应声明货物的财产权利状态并立刻通知卖方。
7.2在货物出口的情况下,若在货物安装地点的相关法律规定需遵守,则买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卖方行使所有权保留的权利。如果进口设备的国家对于所有权保留未作规定,卖方有权行使与所有权保留相同的权利。否则,卖方有权保留未发运的货物直到满足上述条件为止或在无需给予宽限期的情况下取消合同,并且买方要承担本通用条款中13.5和13.6规定的法律后果。

8. 交货期
8.1 交货期自合同缔结,并且获得相关进口和付款许可的官方手续,所有约定的款项已经支付、担保已确定、基本技术点澄清后,开始计算。
当交货期满时,若订购货物已备好待运,则视为卖方已经遵守交货期限。如果买方在卖方工厂地接收货物,向买方发出接收通知书的日期则被视为交货日期。
8.2 以下情况交货期将被延长:
8.2.1 如果履行合同所需的信息没有及时到达卖方或有关信息后来被买方修改。
8.2.2 当超出卖方控制的障碍发生,无论此障碍是否有买方或第三方的原因,如:流行病、动员、战争、暴动、实际执行困难、意外事故、劳动冲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迟延交货或供应出错,重要的加工件无效,行政措施和不可抗力等。
8.2.3 买方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特别是未遵守相关付款义务情况下。
8.2.4. 买方或卖方政府允许货物进口或出口的政策发生变化
8.3 如果8.2中的情况出现,交货期将随问题存续期间而相应延长。
如果如8.2.2; 8.2.4的障碍持续超过12个月,合同当事人将可以书面形式取消合同。
如果8.2.1和8.2.3的情况出现,卖方可以书面单方终止合同。
如果8.2.1和8.2.3,以及8.2.2; 8.2.4(由于买方责任)出现,通用条款13.5和13.6将同时适用。
买方的付款不存在利息支付问题。买方放弃此外任何补偿声明或保留权利。13.4规定同时适用。
8.4 卖方可以提前或分批交货。

9.包装
9.1 如没有明确指定包装条件,包装应该使用正常的商业包装以保证货物适应交付过程中正常运输条件时天气的变化。
9.2 对于包装的特殊要求,买方应当及时通知卖方。包装要求的适时通知能确保及时的交付。若不能按时告知包装的特殊要求或该包装需要额外费用,卖方可以拒绝,并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卖方应该立即书面将此拒绝告知买方。
9.3除非明确另行约定,包装将以独立的发票另行结算,并且包装是非回收的。

10.运输和保险
10.1 所有的运输将由买方安排并承担运费和风险。如果,双方约定,由卖方指定承运人和付费,买方仍然要继续承担风险并且保证货物在厂门与到达地之间(门到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滑脱、倾斜和可能的外部机械影响以及相似情况。
10.2 与运输相关的索赔,买方应当在收到收货单和货运文件起两日内向最后承运人提出,另外,买方应根据运输合同和通用货运代理条款,立即向承运人主张运输可能产生的损失。且买方应当立即相应地通知卖方。
10.3 买方有义务以所交付的货物的价值为基础自担费用投保门到门的货物运输保险。即使双方约定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买方仍要承担保险费用和相关保险风险。卖方不承担任何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坏。

11. 风险和利益的转移
11.1 即使分批运输或卖方提供其他服务项目如承担运输成本,当货物离开卖方工厂时,货物的风险和利益均已经转移给了买方。
11.2若非卖方的过错导致卖方工厂交货迟延,货物的风险将自卖方向买方发出货物已备妥待运的通知书之日转移到买方。

12. 收货
12.1 买方收到货物的当天,应当检查货物,若有运输损失,应立即书面通知卖方,否则将丧失任何索赔的权利。
12.2 如果买方提出所交货物与合同的规定不一致,买方应给予卖方修理瑕疵的机会。如何修理和在哪里修理由卖方自行决定。
12.3 买方不能因为货物和合同规定不一致而拒收货物。
12.4 如果买方拒收货物,将适用本销售和交货通用条款中的13.5和13.6的规定。

13. 延迟履约
13.1 若货物交付延迟是由于卖方的过错,买方有权要求继续履约或书面取消合同,但需给予卖方一个合理的宽限期。所给予的宽限期的时间是否充足合理取决于交货范围和是否包含特别履行等情况。
13.2如果发生延迟交货或未按合同规定交货(履约),卖方的责任应仅限于16.3条规定的范围。
13.3如果买方依合同规定撤消合同,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无息返还已付款项。买方应当返还卖方所有收到的合同下货物,并放弃赔偿要求或索赔的权利,相互的返还行为应同时进行。
13.4若买方接收的货物是分批交付的,且该部分接收的货物对买方继续有用的话,取消合同时不包括该部分交货。
13.5买方没有履行付款职责或另一职责(如2.4和7.2)情况下,卖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可以
13.5.1 推迟履行自己的相关合同义务,直到收到买方的付款或买方已履行其他合同义务。
13.5.2 并要求适当地延长交货期,
13.5.3 要求支付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信用期丧失),和
13.5.4 若买方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则卖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的贷款利率的两倍要求买方支付未付款项的罚息。此外
13.5.5 声明取消合同并给予买方合理的宽限期,若买方未履行付款义务,则无需给予买方宽限期的情况下卖方就有权取消合同。
13.6 如果依据13.5取消合同,买方应当返还所有交付的货物,补偿相应的折旧,同时赔付卖方已经发生的所有支出,如运费,关税,差旅费用、设计和行政成本等,包括卖方已向或应向第三方(次合同当事人)支付的交付零部件的款项费用。
折旧每月按合同销售金额的3%计算,并按实际履约比例计算。卖方返还买方相应扣除后的剩余已付款项,不计利息。如果涉及到特别履行事项,卖方有权将已完成的特别履行的项目置于买方控制之下,并向买方要求支付相应的货款。
13.7 如果一个有效的交易没有及时履行,并且履行时间是很重要的,卖方的责任仅限于16.3规定的范围。

14. 保证
14.1.卖方的保证责任仅限于买卖合同规定的货物安装地。如果实际安装地与合同规定的不符,则卖方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要求买方支付额外的费用。
14.2.保证期限仅限于设备试运行阶段。即保证期是指在设备试运行阶段,对一班生产运行的保证期是12个月。对多班生产的生产线的保证期是6个月。但最多不超过4000个工作小时。工作小时的运行时间由买方举证。假或可疑,则卖方有权认为工厂是按照多班生产方式运行。保证期从货物(设备或部件)出厂开始计算,或者如果是由卖方负责调试,则从调试结束之日起计算。如果非因卖方独自控制的原因引起交货或调试迟延,则保证期在卖方发出货物已备妥待运通知之日起12个月到期。如果因卖方自己的原因导致不能交货,上述规定应适用。
14.3当交付的部件已被证明因劣质材料,设计不合理或不合理的制作导致的缺陷,卖方应当承担尽快修理和更换的责任,以上缺陷如何修理和在哪里修理完全取决于卖方。替换的部件归卖方所有,关于货物瑕疵的索赔,买方应当举证证明缺陷在交货时已经存在。
14.4双方明确一致同意,对于货物瑕疵,卖方的责任仅限于16.3条的规定。
14.5除非另有规定,卖方仅承担缺陷部件在自己车间修理和更换所发生的费用。若由于超出卖方责任,缺陷部件不能在车间修理或更换,如特殊加工制作的部件与交货范围中的目录不符,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14.6买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卖方有关缺陷产品的情况,否则将丧失基于卖方保证责任的索赔权。
14.7 上述14.2的保证期将不因为更换或修理瑕疵产品、更换新部件而延长。
14.8 保证期满后,只有在买方能够证明,当卖方交付货物时,卖方对于所交付的货物存在瑕疵知情,但由于重大过失没有向买方指出该瑕疵,卖方才对该隐蔽瑕疵承担保证责任。
14.9 买方承担缺陷部件或更换部件寄给卖方或第三方的职责,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寄送费用和风险。
14.10 以下缺陷排除在保证外:自然磨损、不合理使用、违反操作指示、过度压力、采用不合适的操作办法和原材料。或使用的原材料和操作办法导致了更大的磨损,化学的或电力不良的影响,非卖方人员原因的不达标的建筑和安装工作的影响,和其他非卖方的原因引起的问题。
不在保证范围内的缺陷还包括非主要的缺陷,这些缺陷不能直接或明显的影响到设备或设备部件或加工产品的质量,例如视觉的或类似的缺陷。塑化单元的更新处理,卖方不确保那些有关部件可能会被影响到,除非有单独的书面协议。
14.11 若无卖方的书面同意,买方或第三方做任何修改或修理,保证将失效。或买方若没有立即采取合适的手段避免更严重的损坏,将导致卖方无法修理这些损坏,保证也将失效。
14.12 若订单是基于买方的设计、图纸或型号要求,卖方的保证将不涉及设计的正确性,而只是确保与买方的要求一致。涉及第三方专利权利的侵害,买方需确保卖方无责。
14.13 卖方对旧的或非卖方提供的产品不承担任何修理、修改或重建的责任。旧的产品是指如14.5中的已过保证期的产品,或买方明确知道已经在卖方工厂地或第三方所在地使用过的产品。
14.14 卖方的责任仅限于故意造成的损害。
14.15 对于分供应商提供的产品部件,卖方对于买方的责任仅限于分供应商向卖方保证的范围。
14.16 如果分批或一批交货的产品需要收回,则应按照回收部分或全部相对应的产品的成交价根据使用时间按每月3%的比例扣减折扣。

15. 履约和权限地
15.1 不管交货地点在哪里,中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是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和付款地。
15.2 如果合同双方没有就仲裁法院达成一致,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的纠纷都将被交由中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决。
15.3当货物出口并且客户在订单中明确清楚本条款时,合同适用中国法律。适用中国法律的过程中不适用国际私法中的反致、转致等规则。也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6. 其他条款
16.1 对本销售和交货通用条款的任何变更或修改都应以书面方式明确表示。买方若有附加条款,只有在卖方明确地以书面方式接受的情况下才有效。
16.2 卖方员工的承诺和协议只有经卖方管理层确认后才有效。
16.3 买方因卖方延迟交付或履约、交货不符或履约不当而提出的赔偿要求,必须是针对卖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提出。如果是针对卖方重大过失而提出索赔,卖方的责任仅限于能够证明的因卖方的产品所造成的损失。而由此产生的其他损失,特别是利润的损失均不在赔偿之列。除非买方能证明是卖方故意所为。如果受损方或买方知道损失的产生,则索赔期为自交货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如果受损方或买方不知道损失的产生,则索赔期为自交货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超过索赔期的,买方即丧失索赔的权利。
16.4 对于可能因买方自身原因所受的损失,买方无权提出赔偿要求或主张延期付款或以此为抗辩理由。
16.5 如果上述规定中某一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则双方同意采纳与该条款相类似的其他法律规定替代该条款而不是废除该条款。